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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暂行)

日期:2022-07-15 17:58 来源: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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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信息,提高省民宗委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黑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和《黑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委各处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主要指省民宗委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政府信息公开分主动公开与依申请公开两种方式。主动公开是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

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省民宗委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五条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予以公开。

第六条省民宗委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四)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五)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八)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经济发展、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规划、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七条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公开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内容进行保密审查。发布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在发布前由业务处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

第八条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涉民族、宗教领域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当在省民宗委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第九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属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应按《黑龙江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程序》和《黑龙江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办理答复规范》办理,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委主管主任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省民宗委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条舆情信息处负责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工作要求, 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各处室对本处室依职能所承担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责。

第十一条动态调整政府信息管理,对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对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及时公开。

本制度自 2020年8月1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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