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推进和规范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强化社会监督,促进依法理财,建立透明预算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黑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部门预决算信息包括预算收支安排、预算执行、预决算数据等。
第四条 预决算信息公开的原则: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依法依规公开预决算。除涉及国家秘密外,不得少公开、不公开应当公开的事项,确保预决算信息公开及时、准确和完整。
第五条 委办公室负责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做好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准备工作,按照省财政厅下发的预决算公开参考文本,结合省民宗委工作实际,编制部门预决算公开文本;
(二)履行公开文本文件签批流程后,在规定时间内公开部门预决算信息;
(三)按规定做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申请公开部门预决算信息的答复工作。
第六条 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内容包括:
(一)部门文件。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二)预决算收支情况表。包括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财政拨款安排使用情况、“三公”经费财政拨款安排使用情况等。
(三)情况说明。包括预决算年度收支、机关运行经费、 政府采购、“三公”经费、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和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等情况说明。
(四)名词解释。对预决算相关专业名词进行解释说明。
第七条 部门预决算信息在黑龙江省政府网站和我委门户网站设立专栏公开,并保持长期公开状态,便于社会公众查询监督。
第八条 经省财政厅批复的部门预决算及报表,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公开。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